在玻璃幕墙设计中,建筑师往往要求玻璃幕墙应设置室内安全护栏,设置的依据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等,这些标准里是否有要求设置室内安全护栏的相关规定呢?下面主要针对这三部标准分别进行解读。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里关于栏杆的内容主要是在第6.7.3条、第6.11.6条和第6.12.4条。6.7.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这条指的是临空处的栏杆,显然与幕墙室内护栏无关;6.12.4条“建筑幕墙设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11.6条的规定”,所以主要看6.11.6条;6.11.6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4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从这条可以看出,应设置防护设施的前期条件是临空外窗,也就是说只有幕墙上设置了可开启外窗的部位且防护高度不满足标准要求时,才需要设置防护设施,而不是所有玻璃幕墙都必须设置室内安全护栏作为安全设施。

    2)《住宅设计规范》的6.1节“窗台、栏杆和台阶”里也有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类似的规定,但都是指外窗部分。

    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第7.3.2条规定“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釆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首先在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的部位,是“可”釆取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可”是严格程度最低的用词,换句话说就是也可不采用,或采用醒目标志,不一定非要设置护栏;其次,玻璃幕墙的可碰撞部位的玻璃都为双层,甚至三层玻璃,即使撞碎室内侧玻璃,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概率也极低,所以也没有要求必须采用安全护栏。

    其它标准尚未找到相关要求,所以,玻璃幕墙应在室内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没有标准依据,但可能发生碰撞的玻璃应严格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第7章“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中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的相关规定执行。